close

同人故事 / NANA (漫畫版)

我想應該很多人沒有追到最新進度...
但這對我來說真的是很很很很重要的一部漫畫。

為什麼重要呢?
我也不知道。

也許因為我重複了兩位女主角和我的個性,
加上玩樂團、女主唱,和談戀愛、甩人被甩,
很多情節都讓我有種過度把自己投射進去的感覺。

漫畫的後半部,蓮死了。
其實蓮死後娜娜有試圖振作,把一切寄託在Blast樂團上,
但又傳出Bass手阿真被抓到吸毒,等等等負面消息。
之後的事作者還沒畫,但她也有穿插著畫很久以後,大家各有發展,
而娜娜人間蒸發的事。

最新進度是畫到有人找到娜娜的消息,彷彿是在英國一家pub駐唱,
而這篇就是由那之後接下去的,我想像中的娜娜的自語。

~以上前提~

 


真可悲啊。

可以拋棄一切,只想尋死的我,

為什麼到了這裡,卻還是活著呢?

 

 

真的很可悲。

 

你知道嗎,我很想說失去你之後的我、變得很可悲,
卻沒辦法不承認,失去你之前的我,更加,更加可悲。

 

那支泡水的手機,我一直還帶在身上。

因為我的任性,因為我討厭手機、討厭沒有溫度的對話,所以我決定這次絕對不用手機跟你和好。

就因為這樣無聊的理由,我將那支你買給我的手機跟要洗的杯子一起泡在洗碗槽裡。

 

那夜的你在想什麼呢?

是以怎樣的心情,一個人在那樣的狂風暴雪中開著車回到老家的呢?

他們說你沒有喝酒,也沒有吃藥,

那究竟是為什麼,你突然踩下油門往家門口撞去呢?

 

蓮。

失去你之後,我的血液都沒有溫度了。

那時阿泰問我,娜娜,妳要在這裡等下去呢?還是去你身邊?

我冷冷的點起煙回答他:可是,我明早還有工作。

 

我不要,不要承認你不在了。
我拒絕承認你有離去的可能。

我們曾經分開,曾經我以為這輩子再也不可能投入你的懷抱。
我以為我可以一個人活下去... 或是,跟Blast一起打敗你。

但最後,我還是沒辦法在見到你的時刻繼續倔強下去。

 

「去吧。娜娜。」阿泰對我說。「這是最後一面了。」

 

 

 

這句話,阿泰對我說過兩次。

一次,是在你要離開我們去東京的時候。

一次,是你要永遠離開我們的時候。

 

 

 

 

 

 

下雪了。

蓮,你知道嗎?這裡總是在下雪。
也許這就是我逃到這裡來的緣故吧。

這裡總是在下雪。

就像那個你和我總是擠在小小的浴缸裡、圍著同一條長到不行的手工圍巾、風有時會從為了遷暖氣管而開的洞灌進來的,

我們的家鄉一樣。

 

 

「... 妳在這裡幹嘛?」

這是老查看到我的第一句話。

我染了金髮,穿著細肩帶長窄裙,紅唇和藍色隱形眼鏡,

醉倒在他的店後門口。

 

「... 聽說你可以把刺青除得乾乾淨淨...」我抬眼看他,已經連舉手的力氣都沒有,只能微微側過身,讓他看見我手臂上的蓮花。

他揚了揚眉,饒有興趣的在我身邊蹲下,揪著我的手看個不停,彷彿我根本不是一個人,只是繡著一朵美麗蓮花的東西罷了。

 

「很美。」最後他終於開口說。「為什麼要除掉?」

「... 干你屁事。」

他皺了皺鼻子,將我的手倏地放開。

「我很貴。」他點起一根煙,很濃厚的Seven煙草味。

「我沒有錢。」我直接對他說。「我可以用別的東西付。」

那幾乎被鳥窩頭掩蓋的眉頭很不屑的挑了挑,將我從頭到腳打量了個乾淨。

「用什麼?」

我故意勾了勾唇角,很慢(其實是因為很吃力)的將我的雙腿打開。

在他臉上的嫌惡積到最高點的時候,我對他說:

 

「我可以在你的酒吧唱歌。」

 

 

 

 

 

在那之後,我就這樣活到了現在。

逃離一切,逃離了關心我的朋友、逃離了想傷害我的虎腳蚊,甚至逃離了我們的家。

 

那朵蓮花依舊在我的手臂上綻放著。

老查說,在我賺到他要費用之前,他不會動手幫我清掉,也警告我不要去找別人清掉。

每天每天在他的酒吧裡唱著,雖然沒有薪水,但他讓我住在酒吧樓上的小閣樓裡,小費也讓我自己收著。

 

有天我終於問他為什麼?要我真的張腿給他上嗎?

他放聲大笑,在打烊之後的店裡甚至有迴音。

 

「我是gay,妳不是我的菜。」他撇撇嘴,很勉強才收起自己的笑意。「我也沒興趣上一副會唱歌的死屍。我猜博物館可能會有興趣吧!」

 

說完,他關了店,留下我一個人在黑暗裡。

 

即使失去了一切,我還是在唱歌。

即使已經潮到沒有味道了,我還是隨身帶著那包Black Stone。
那像是證明一個叫作『娜娜』的女人曾存在過的,最後一個證明。

 

吶,蓮。吶。

我不再抽煙了。
因為那讓我想起所有曾經擁有過的美好時光.............

吶,蓮。吶。

你什麼時候回來?

 

 

 

 

 

只要這裡有海,就隨時可以死。

不知為何,這麼一想,

我就覺得可以再多活一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潔小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