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引用自 lunayuan5810 - 聽音樂應該是件快樂的事!(上)
我個人是不太喜歡這個話題...
有關於之前在自己部落格放上you tube影音連結而被約談、甚至光貼歌詞也會被告的新聞... 那時候我看到,說實話心底是有那麼一點不屑的。
當然,我先承認我對相關娛樂產業辛酸認識不深,即使身為獨立音樂創作者,我反而更因這個身份而不能理解商業音樂創作發行公司的心態。
因為對我來說,有人聽我們的音樂是種宣傳(請注意,不是盜載破解後四處散發,而是播放我們自己散發出去的試聽、Demo版本或是宣傳版本),一般來說這些公開播放的店家,有許多是播放廣播(或是把廣播錄起來再重覆播送),其他也都是下載(說實話,對我來說"免費下載"和"買盜版"完全不一樣,因為我不能接受不相干的人從別人的心血中得到實質利益,而我知道有許多免費下載的違法使用者,若是有健全的音樂付費下載體制,他們也非常願意放棄現在這種雖然是免費、但不知道何時會中毒何時會把硬碟搞壞的下載方式),這些公開播放的行為如果被比擬成是「小偷」的話,我想那些在夜市裡、在光華商場或車站附近兜售的盜版商才真正是「大盜」。
只是偏偏抓這些大盜太麻煩,人數也沒有光下載不付費的小老百姓來得多,所以偶爾來抓個小老百姓,表示「我已經告訴你這樣做是會被抓的囉」,但大部份人還是會覺得自己「沒有那麼衰」,所以執法者樂的有抓不完的小老百姓,反正積少成多,既有業績可記,罰款累積起來也不會比大盜少,何樂不為。當然我這是比較欠揍諷刺的講法啦,但我真的覺得台灣的執法單位就是這樣,它並不是要教你「這樣做不對」,而是他要「看著你不對」之後再「立刻處罰你」。
大家可以了解我說的這兩種態度哪裡不一樣嗎?? 我的表達能力不是很好,只能盡量解釋。
譬如說有一次我跟朋友在西門町找停車位,有畫格子的機車停車格是在稍微高起來的人行道上,而路口沒有斜坡可以把車牽上去,於是我們打算右轉進巷子裡,因為巷子底有一處斜坡可以把車牽上人行道。
這時我們已經看到有一名警察站在那個斜坡上了,想說他是在開不能把機車"騎"上人行道的,等等記得熄火用牽的就是了;沒想到我們一右轉,他立刻很高興的把我們攔了下來。
「行照駕照。」他說。
我們完全摸不著頭緒,乖乖的照做之後看他開起罰單來。
「請問... 為什麼要開單???」我們一臉無知的看著他。
「因為你們逆向。」他指了指巷口的禁止進入標示。
哇咧!! 在台北對西門町稍微熟一點的朋友可能知道,那是在以前的來來百貨前面,也就是錢櫃party world那棟往台北車站的方向;那個巷口超級大,地上是有一點不平的石磚,看起來不太像一般路面,而為什麼或算是逆向是因為路口旁邊是停車場出口!!!
說實話,我無知,我脫窗,但我真的完全不知道。
只是小的誠以為如果警察先生有空站在斜坡上「等客人」,不是更應該站在路口警告來往行車這裡不能右轉嗎?! (既然他有閒,都是站在那邊,警告是否比開單更符合「規勸督導」的交通規則原則??) 再者,若市政府這麼「好心」在人行道邊畫了機車格,又為什麼等於要我們再往前、右轉再右轉才有斜坡可以把車牽上去??
但其實我最不能接受的是,我們非常明顯是「真的不知道」,否則怎麼會看到他站在那裡了還故意逆向? 再家上我們既不是奧客,也非常合作的照他的話他要什麼就給他什麼,他還是一副「你目幹你活該」,就連我小聲說了一句,真的有禁止進入耶,我從來沒注意過,他都白了我一眼說「你自己沒看到」。
我真的要說一句:幹..................嘛啊!!! 執法者了不起啊!!!
話題扯回引用文章上,「客運司機在車上播放音樂被告違反公開播送法」...
老調重彈,之前我就說過很多次,現在mp3滿街跑,卻不見台灣有哪個mp3音樂平台是可以合法將歌曲移到mp3內的... 那警察為什麼不看到戴著耳機在聽mp3的人就抓算了?!
而不管是「公開播放」或是「在部落格上提供影音連結或歌詞」這些因而被提告的議題,都讓我有種只敢欺負小老百姓,真正禍水源頭,要嘛就是查太麻煩了(Youtube影音是怎麼流出去的? 又真實上傳的人是誰?)、要嘛就是太勞師動眾,但對真要挺而走險的投機者還是沒有嚇阻效果(抓小老百姓,小老百姓會怕被抓被罰錢,可是抓盜版商,不但麻煩幾乎只抓得到下游,而因為根本差不多是無本生意的關係、其它盜版商還是會繼續盜版賺錢)
就如引用所說,以上兩點被提告的行為其實在以前都會被當成是「宣傳」而被默許;就像同人誌其實基本上來說也是侵權改編啊!甚至還公開販賣咧!可是史上真的被告的同人誌只有兩件,而且還是因為他們改編內容太過猥褻(而原作是給小孩子看的卡通),公司顧及產品形象才提告阻赫的;同人誌也是替漫畫宣傳的一種方式,甚至每年同人誌大會在會場看到越多人改編出書、或是真人扮裝,就表示那部漫畫越有年度代表性、是種變相的民間頒發的獎項呢!!
我只能說,在你賺錢的時候這些事情根本就是小事,但是因為景氣不好,而且網路相關產業抬頭,唱片等娛樂業者苦無因應對策,所以對於一些根本從前不care的小事,如今都覺得是影響自己生計的大事,開始大開鍘刀。
這算什麼啊!! 就像我之前提過的,你默默無名時聽到有店家在放你的歌做夢都會笑,成名之後這些人全成了偷你錢的賊。
我覺得如果今天唱片公司決定開始計較這一切公開播出的權利,那麼與其這種小鼻子小眼睛的看到一個抓一個,還不如幾家唱片公司聯合創作人工會開個大型記者會,告訴大家,從今天起我們不接受你們擅自幫我們打歌,所有使用到歌曲的行為我們都要收費;並且積極研發mp3和網路音樂下載的收費方式(這個講N年了,真的有這麼難嗎?!@"@),這不是才是治本的方法嗎?
另外有關歌詞張貼在部落格中也要張貼的事情,我個人覺得有些不合理。
首先歌詞並不是單賣的,意即歌詞並不是直接販賣歌詞本身給消費者,而是與歌曲結合後再一同以專輯等方式販售;若今天是小說家的文章出版發售之後被打字打進電腦並四處散佈,這會影響書的消售量,在我看來這種行動就非常有必要被立即阻止,很簡單的原因就是因為他會影響創作者的實際回收利益;但反觀歌詞呢? 有人會因為在網路上看過某首歌的歌詞之後就覺得沒必要再去買這首歌或這張專輯了嗎?
我本身在創作歌詞量上比創作歌曲多上許多,我完全不覺得一首歌的詞會比曲來得不重要;所以相反的說,今天要是放在部落格上的是只有曲子或背景音樂、而沒有歌詞、沒有人聲的話,我同樣也會覺得它對消售量並沒有影響(前提是完全沒有詞,不是所謂的卡拉OK版本)。
說了這麼多,的確我都是站在沒錢沒權的小老百姓消費者在想整件事的;使用者付費的確是應做的,但以前並沒有公開播放收費的機制,更多人是習慣「買了之後我要在哪裡放都可以」,要改變消費習慣本來就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
只是我希望業者和執法人員都是真的抱著「可以讓消費者和創作發行人都能得到最單純最基本的好處」 ── 消費者得到音樂/產品,而創作發行人得到應有報酬 ── 這樣的原則和想法去立法、修法和執法的。
以上,一點淺見。
Jayko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