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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曾經有聊到過,有關於在blog中鑲嵌youtube或yahoo天空等等影音觸及違法事件,今天好死不死又讓我看到我最常用的歌詞搜查庫「六一歌詞銀行」被MPA()下令放歌詞要付錢,不然就下架的文章。逛了兩三篇,其實連他們副站長(還是板務?總之是個發公告的工作人員)的公告都有點亂七八糟,邏輯有點難懂,加上幾個擁護六一的使用者發表幾篇慷慨激昂的文章... 舉例也是舉的怪怪的,說之前亂丟垃圾罰錢罰很大,結果造成一堆人拿著相機等在車子後面等他們亂丟煙蒂... 話說這樣有什麼不對嗎? 開車抽煙亂丟煙蒂本來就很沒公德心也很危險,舉這個例子來「支持」六一,甚至說只是把歌詞貼上來而已,又不像將音樂給別人下載的盜版商等等會造成唱片公司利益上的損失,有什麼關係... 有什麼關係? 怎麼會沒關係? 權力和利益本來就不是等號,就像你今天在網路上發言是你的權力...但你有因此收到錢嗎?!
好吧,可能我本身本來就是比較偏向文字創作,音樂創作我並不十分在行,也就讓我對這種言論實在是... 很想給它巴下去!
請不要誤會,我沒有支持MPA的意思,也沒有要反對他們的行為,歌詞創作人將他們的著作權之行使權交付給MPA,MPA對六一說,你們有贊助商,也有廣告收入,靠得是這些創作者的創作心血,所以我們要你們網站收入的三分之一。說實話,Fair,很合理,起碼我這麼覺得啦。但就像發公告的版務說的,他們要花很多時間檢查、校對、排版、歸類,一有網友反應沒有某些方面暢銷的專輯歌詞就要趕快去找,找到了還要多比較幾種版本、再自己想辦法得出哪種是正確的(說實話真神),網站收入沒多少,使用或加入會員也不用錢,全部工作人員都是義務part time幫忙,完全不給薪... 這樣看起來,以我的理解,感覺網站的收入就已經等於支出,雖然我真的不知道KK BOX或是i sing99這些熱門線上音樂軟體的贊助是會給多少啦,但我知道像Google Ads這種廣告的收益真的是不太多。而三分之一究竟是多少?而又,少了這三分之一,六一還支不支持的下去?再者,站長自己在首頁的公告寫著,「我們非常有誠意要支付給該協會,但我們暫時無法在短期之內支付該筆不算小的金額。」那意思是說,MPA有說出一個金額,而非版務所說的「收入之三分之一」,那到底事實是有公定價格咧?還是MPA說把你們利用我們賺的錢分三分之一來咧?真是羅生門。
Anyway,錢這種事情本來就是有理說不清的,我個人只是覺得,歌詞庫也算是另外一種替你打廣告的方式,就像我之前曾經說過有關於網友將歌詞放在blog中加上自己的感受心情(詳請請見初衷一文),我的blog也有廣告收益(雖然開板一年至今還不到100塊新台幣,我也懶得叫它寄過來還要扣一堆有的沒的),照我的網誌發佈的歌詞量看來... 很好,我大概是死定了- -。但也誠如某六一支持者所說,會將歌詞引用在網誌中,寫上心情附註,當然也是對這首歌的推薦與共鳴,我認為,文字不若音樂,音樂可以聽片段,像許多歌手已在網路上發表試聽版本demo,一段副歌便能吸引大家;而歌詞能感動人,往往靠得不是一句切入你的心坎,而是從頭到尾彷彿訴說你沒有能力寫出來的,卻又像是你自己的故事一樣。註明作者,註明專輯歌手,如果可以,也有在使用,甚至附上創作者或歌手網站。我不知道耶,這樣還不夠嗎?
講句老實話,也許我曾為了一首歌花四百多塊去買一張專輯,但我不曾為了一首歌「詞」去買一張專輯(更別提只有片段歌詞的話了)。我會為了某段劇情、某種情境去買一本書,但我不會為了一句歌詞去買一張CD。創作一樣是創作,著作權一樣要被保護,但我想說的是,歌詞之所以被稱為歌詞,而不稱為散文、不稱為新詩,正因為它是與歌曲相輔相成,就像一段沒有歌詞的旋律,再好聽、再容易朗朗上口,也沒有填上詞後來得容易感動人心、或是被人傳頌。權力是一回事,利益是一回事,但怎樣才收得到最大利益呢? 同人誌其實也是違法的(我懷疑有多少同人誌作者知道),不但涉及「再製」、「改編」,最重要的是各大CW同人誌會場都公開販售同人誌,更涉及「圖利」;那為什麼同人誌沒有被告、被抓呢? 其實是有的,我大學時曾經做過這方面的研究報告,當時我查到曾有兩起被出版社起訴同人誌作者的案例,但原因是因為題材本身十分純真,本就針對小孩子族群(我記得是口袋怪獸和瑪力歐兄弟),但同人誌作者將其故事改編延伸成十分成人性向等淫穢故事,所以才會被出版社告。而其他同人誌...不要說被告了,每年同人誌大會都有主流,在我高中那幾年就是棋靈王、哈利波特和網球王子,而能成為大會主流,到處都是其延伸作品和週邊產品,不管是日本、台灣甚至歐美,都理所當然的將其視為一種被市場認同的榮耀(更甚者,是被同樣喜愛畫圖的族群認同)。那音樂呢?歌詞呢? 歌手能登上搜查引擎排行榜是榮耀,網路是趨勢,為什麼還不想辦法把一定會放在網路上的自己先放上來,定好你決定的遊戲規則,若市場消費者都能認同,利益不就是你的?
講起來很容易我知道,但實在是沒看到有人要做。
好吧,可能我本身本來就是比較偏向文字創作,音樂創作我並不十分在行,也就讓我對這種言論實在是... 很想給它巴下去!
請不要誤會,我沒有支持MPA的意思,也沒有要反對他們的行為,歌詞創作人將他們的著作權之行使權交付給MPA,MPA對六一說,你們有贊助商,也有廣告收入,靠得是這些創作者的創作心血,所以我們要你們網站收入的三分之一。說實話,Fair,很合理,起碼我這麼覺得啦。但就像發公告的版務說的,他們要花很多時間檢查、校對、排版、歸類,一有網友反應沒有某些方面暢銷的專輯歌詞就要趕快去找,找到了還要多比較幾種版本、再自己想辦法得出哪種是正確的(說實話真神),網站收入沒多少,使用或加入會員也不用錢,全部工作人員都是義務part time幫忙,完全不給薪... 這樣看起來,以我的理解,感覺網站的收入就已經等於支出,雖然我真的不知道KK BOX或是i sing99這些熱門線上音樂軟體的贊助是會給多少啦,但我知道像Google Ads這種廣告的收益真的是不太多。而三分之一究竟是多少?而又,少了這三分之一,六一還支不支持的下去?再者,站長自己在首頁的公告寫著,「我們非常有誠意要支付給該協會,但我們暫時無法在短期之內支付該筆不算小的金額。」那意思是說,MPA有說出一個金額,而非版務所說的「收入之三分之一」,那到底事實是有公定價格咧?還是MPA說把你們利用我們賺的錢分三分之一來咧?真是羅生門。
Anyway,錢這種事情本來就是有理說不清的,我個人只是覺得,歌詞庫也算是另外一種替你打廣告的方式,就像我之前曾經說過有關於網友將歌詞放在blog中加上自己的感受心情(詳請請見初衷一文),我的blog也有廣告收益(雖然開板一年至今還不到100塊新台幣,我也懶得叫它寄過來還要扣一堆有的沒的),照我的網誌發佈的歌詞量看來... 很好,我大概是死定了- -。但也誠如某六一支持者所說,會將歌詞引用在網誌中,寫上心情附註,當然也是對這首歌的推薦與共鳴,我認為,文字不若音樂,音樂可以聽片段,像許多歌手已在網路上發表試聽版本demo,一段副歌便能吸引大家;而歌詞能感動人,往往靠得不是一句切入你的心坎,而是從頭到尾彷彿訴說你沒有能力寫出來的,卻又像是你自己的故事一樣。註明作者,註明專輯歌手,如果可以,也有在使用,甚至附上創作者或歌手網站。我不知道耶,這樣還不夠嗎?
講句老實話,也許我曾為了一首歌花四百多塊去買一張專輯,但我不曾為了一首歌「詞」去買一張專輯(更別提只有片段歌詞的話了)。我會為了某段劇情、某種情境去買一本書,但我不會為了一句歌詞去買一張CD。創作一樣是創作,著作權一樣要被保護,但我想說的是,歌詞之所以被稱為歌詞,而不稱為散文、不稱為新詩,正因為它是與歌曲相輔相成,就像一段沒有歌詞的旋律,再好聽、再容易朗朗上口,也沒有填上詞後來得容易感動人心、或是被人傳頌。權力是一回事,利益是一回事,但怎樣才收得到最大利益呢? 同人誌其實也是違法的(我懷疑有多少同人誌作者知道),不但涉及「再製」、「改編」,最重要的是各大CW同人誌會場都公開販售同人誌,更涉及「圖利」;那為什麼同人誌沒有被告、被抓呢? 其實是有的,我大學時曾經做過這方面的研究報告,當時我查到曾有兩起被出版社起訴同人誌作者的案例,但原因是因為題材本身十分純真,本就針對小孩子族群(我記得是口袋怪獸和瑪力歐兄弟),但同人誌作者將其故事改編延伸成十分成人性向等淫穢故事,所以才會被出版社告。而其他同人誌...不要說被告了,每年同人誌大會都有主流,在我高中那幾年就是棋靈王、哈利波特和網球王子,而能成為大會主流,到處都是其延伸作品和週邊產品,不管是日本、台灣甚至歐美,都理所當然的將其視為一種被市場認同的榮耀(更甚者,是被同樣喜愛畫圖的族群認同)。那音樂呢?歌詞呢? 歌手能登上搜查引擎排行榜是榮耀,網路是趨勢,為什麼還不想辦法把一定會放在網路上的自己先放上來,定好你決定的遊戲規則,若市場消費者都能認同,利益不就是你的?
講起來很容易我知道,但實在是沒看到有人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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