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引用自 admin - 小心! 你的部落格可能涉嫌'侵權'
我很好奇... 那為什麼youtube可以開,blog就不能嵌?
要抓是不是應該直接先抓上傳影音到youtube的那個使用者... 因為上傳影音到youtube的人是可以選擇要不要分享鑲嵌語法的!
如果分享的影音版權本來就不在上傳那個人身上... 他分享不本來就犯法?
那與其來抓這些將影音鑲嵌在文章裡的下游Blogger... 抓上傳到youtube的上游不是比較合理嗎?!
這就跟如果警察不停的在街上抓毒蟲,卻不去查緝毒品來源不是一樣?
再說如果引用到網誌裡統統都是犯法... 那Youtube裡那個"鑲嵌語法"功能整個根本就是違法的吧?
而且照這種說法看來(實際上大家根本也都心知肚明),Youtube整個網站的影音幾乎都是不合法的吧! (一堆動畫和MTV等等)
為什麼Youtube如此盛行、也不見有公司去告它,反而來抓blog引用了他們影音的這些小使用者呢?
當然不是因為這樣就說下游引用違法影音的blogger就沒有錯,
但從來沒有人去告過Youtube,又有誰知道哪些影音可以合法引用、哪些不行...
如果上傳者如果握有版權,上傳後他又選擇願意分享鑲嵌語法,那引用至自己blog的人應該就沒犯法吧?
相同的要是上傳的人握有版權又不願意分享鑲嵌語法,很明顯的他就只是願意讓大家來Youtube這個網站上看而已,不能引用當然也就不會有人犯法。
但今天的問題是,上傳的人並不握有版權、卻又選擇願意分享鑲嵌語法,那想要引用的blogger們又該怎麼分辨哪些是合法哪些是不合法的?
法律明明就是用來維持公義、保障人民的,可是我覺得現在很多執法人員只注重在懲罰方面,根本不在乎怎麼對大眾宣導怎樣是犯法不該做的。
而Youtube已經是大公司了,也是流行的趨勢,就沒有人去動它,卻來為難沒有規範可以遵守的使用者... 我怎麼想都覺得不合理!
有問有誰能替我解達我的疑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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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很有道理 可是目前還不是一堆人在網至上貼上影片 或許是有些人比較倒楣 會被抓吧
重點就是沒有人知道自己什麼時候會倒楣啊!= _ =|||||
建議jayko先想想; 1. 法律是誰通過的?! 2. 版權是保護誰的?! 3. 最後執法者是誰?!誰會受益?? P.S.:有時,法律不見得公正. mp3當初也是革命.. Napster 敗訴案.. Pirate Bay.org這類的TORRENT大站.. 其實跟YouTube都相同 只是閃避法律的方式不同罷了~~
我想第一個問題很明顯... 是政客(喂XD 第二個問題和第三個問題其實可以一起討論... 版權是為了保護創作人,這很明顯,也沒什麼好爭論的。 但今天我的重點在於、誰又來保障一般Blogger的權益? mp3的革命我又不得不講了,現在一般走在路上的人,身上帶的是CD隨身聽多?還是MP3播放器多? 再者,除了ipod有合法付費音樂可供在ipod上使用之外,又有什麼mp3檔案是真正合法的? 不管是ez peer、KK BOX等等知名線上音樂軟體... 都還沒有支援隨身碟系統! 那麼街上這些滿滿的MP3播放器裡的檔案又怎麼可能是合法? 但難道會有警察走過去對正在聽音樂的路人說,你的MP3麻煩給我檢查一下有沒有非法檔案,這樣嗎? 但其實百分之九十幾趴的mp3檔案都是不合法的吧... Anyway,就像Kuro敗訴,ez peer勝訴一樣,通過法案的和解讀法條的... 往往還是看人!! 執法者,如法官,當然也有個人主觀意識,是人都會有, 只是我只是想知道,警察、網路警察,之類的巡查者,他們的責任難道只有找到觸法的人? 當一個人在他們眼前眼看就要犯法了,他們該選擇勸阻這個人,還是等他犯法之後再抓住他? (相信我,我真的親身遇過選擇後者的警察) 下午聽朋友說Youtube也曾經被告過的樣子,但詳情不太清楚。 我想說的只是,blog提供影音試聽也是一種替他們打廣告的方法(只要不是下載到自己電腦),就像mp3完全是擋不住的資訊趨勢,台灣的唱片公司卻只想著要怎麼告Kuro、或其他提供下載的平台(當我看到61歌詞銀行也被唱片公司告侵權我都傻眼了),卻不想想為什麼自己不趕快建立一個既合法、錢又是賺進自己口袋的配套系統,花錢告平台不如自己建立賺錢平台比較有用吧? 說實話,Youtube事件我完全覺得就是Youtube自己上傳規定沒建好(但也是因此它才大紅吧),才造成了其他使用者引用有可能也犯法的問題,但明明該抓的就是那個一開始上傳分享的人啊......
火星人觀點; 1. 有錢人. 2. 有錢人簽約的創作者. 3. 有錢人贊助的執法者;有錢人. 感覺很黑暗,的確偏激.呵呵 我是火星人^^ Q: 誰來保障一般Blogger的權益??? A: ㄟ,基本上您申請部落格時候,仔細看同意條款,根本沒有明顯的保障,幾乎在規避責任居多.
對呀!假如真的違法,那麼Youtube的分享內嵌的語法不也違法,為什麼Youtube不乾脆就收掉這個語法的功能,少害不知情的部落客犯法?
台灣著作權明顯已經被濫用了 影視公司大肆開設空殼釣魚公司告發侵權 警察有接獲報案就「必須」處理,然,與其請境外虛擬主機或網站協助調查,不如先解決手上的案子,國內ISP顯然都會配合警方,這就是為什麼這些「分享者」會先被抓的原因了。 而大肆上傳者不會被告嗎?其實這些影視公司讓他們活下去的原因,就是為了要告這些分享者賺取和解金,直到小魚都沒了,才會去抓大魚,還有一點,大魚侵權行為賠償肯定破億計算,賠的出來嗎?小魚和解金隨隨便便就到手,大魚告了也不見得拿到錢,這些人腦袋精的很,玩法律玩的嚇嚇叫呢